2006年10月12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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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铺严重缩水 两审赔法不同
检察院抗诉省高院一槌定音
周芳

  本报讯  一桩长达4年的官司,经过三级法院的审理,终于落槌。日前,嵊州市检察院民行科建议提请抗诉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案,省高级法院开庭再审并变更判决,维护了购房户的合法权益。
  2000年6月21日,钱业芳与嵊州市某房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(系格式合同),购买了建筑面积为110.46平方米的两间店铺,房价总计99万元。该合同还约定: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3%时,房款单价不变,总房价款按实际面积调整;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5%时,申诉人有权提出退房。
  钱业芳交付了其中80万元房款。2002年5月27日,钱业芳拿到了店铺的钥匙,却发现该店铺的实际面积只有71平方米,比合同约定的整整少了近40平方米。钱业芳向嵊州市法院提起了诉讼。
  嵊州市法院一审认为,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虽在建设部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施行之前,但履行过程却跨越了《办法》实施之日,所以本案纠纷可以适用《办法》的有关规定。据此,法院判决房产公司返还给钱业芳面积误差3%以内的房价款近3万元和面积误差超过3%的双倍房价款44万余元及违约金共计50余万元。
  随后,房产公司向绍兴市中院提出上诉。绍兴中院审理后认为,双方在合同中对面积差异有约定,双方应当按约定处理,即按照实际面积调整房价总款,房产公司只需返还多收的房款和逾期违约金。
  钱业芳向嵊州市检察院提出申诉。该院审查后认为,双方只约定了购房者退房的处理方式,未约定不退房的处理方式,当申诉人不选择退房,而房产公司又违约的情况下,一审法院按照《办法》规定作出的判决并未不当。据此,嵊州市检察院建议绍兴市检察院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,之后,省高院对此案进行再审并撤销了二审判决,维持了一审判决。